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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中你請求色彩保護了嗎?
- 分類:最新消息
- 作者:華訊知識產權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1-05-08 16:10
- 訪問量:
【概要描述】外觀設計中你請求色彩保護了嗎? 所謂色彩保護就是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提出對產品色彩進行保護。 最近筆者在處理一起維權中心的外觀侵權案件,A公司通過檢索發現,在淘寶天貓上有大量的商家,抄襲其公司圖案花紋,制作成餐盤,對外銷售。但是問題來了,該公司在申請外觀設計保護是,對其餐盤的顏色申請了保護,而淘寶天貓上的商家,有些直接套用該公司原有顏色,而有些商家完全改變了顏色,并且又在其中添加了附加的圖案花紋,對于上訴情況是否構成專利侵權呢?目前理論界,有不同的學說: 第一種 強調說。此種觀點認為,申請人請求保護色彩只是重點強調請求保護該種色彩的外觀設計,其可以看作是外觀設計保護范圍中的一個實施例,不能認為申請人只要求保護該種色彩的外觀設計,請求保護色彩不構成對保護范圍的限制。 第二種 區別對待說。此種觀點認為,請求保護色彩對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是否有限定作用,應當結合色彩在整個設計中的地位和功能來判定。如果去除色彩這一要素,外觀設計僅靠形狀或圖案即產生了獨特的視覺效果,則色彩不會對保護范圍產生影響。反之如果去除色彩外觀設計未產生獨特的視覺效果,則色彩是對保護范圍的限定。 第三種 色彩限定說。此種觀點認為,申請人只要請求保護色彩,即意味著對自己的外觀設計作了色彩上的限定,其要求的是具有特定色彩的一種外觀設計,色彩此時就相當于發明和實用新型中權利要求中的一個技術特征,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小于未請求保護色彩的,請求保護色彩構成對保護范圍的限制。 第四種 保護范圍偏移說。此種觀點認為,請求保護色彩對于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而言不是縮小、擴大或維持不變,而是保護范圍重心的遷移。只保護形狀或圖案與請求保護色彩兩種情形下的保護范圍有較大的重合,但兩者之間并非全集與子集的關系。 對于上訴幾種學說,目前理論界還沒有定論,實務中法院的法官所作出的判例也各不相同,期望立法者可以出臺相關法律規定,彌補空缺,制定出統一標準,避免出現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外觀設計中你請求色彩保護了嗎?
【概要描述】外觀設計中你請求色彩保護了嗎?
所謂色彩保護就是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提出對產品色彩進行保護。
最近筆者在處理一起維權中心的外觀侵權案件,A公司通過檢索發現,在淘寶天貓上有大量的商家,抄襲其公司圖案花紋,制作成餐盤,對外銷售。但是問題來了,該公司在申請外觀設計保護是,對其餐盤的顏色申請了保護,而淘寶天貓上的商家,有些直接套用該公司原有顏色,而有些商家完全改變了顏色,并且又在其中添加了附加的圖案花紋,對于上訴情況是否構成專利侵權呢?目前理論界,有不同的學說:
第一種
強調說。此種觀點認為,申請人請求保護色彩只是重點強調請求保護該種色彩的外觀設計,其可以看作是外觀設計保護范圍中的一個實施例,不能認為申請人只要求保護該種色彩的外觀設計,請求保護色彩不構成對保護范圍的限制。
第二種
區別對待說。此種觀點認為,請求保護色彩對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是否有限定作用,應當結合色彩在整個設計中的地位和功能來判定。如果去除色彩這一要素,外觀設計僅靠形狀或圖案即產生了獨特的視覺效果,則色彩不會對保護范圍產生影響。反之如果去除色彩外觀設計未產生獨特的視覺效果,則色彩是對保護范圍的限定。
第三種
色彩限定說。此種觀點認為,申請人只要請求保護色彩,即意味著對自己的外觀設計作了色彩上的限定,其要求的是具有特定色彩的一種外觀設計,色彩此時就相當于發明和實用新型中權利要求中的一個技術特征,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小于未請求保護色彩的,請求保護色彩構成對保護范圍的限制。
第四種
保護范圍偏移說。此種觀點認為,請求保護色彩對于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而言不是縮小、擴大或維持不變,而是保護范圍重心的遷移。只保護形狀或圖案與請求保護色彩兩種情形下的保護范圍有較大的重合,但兩者之間并非全集與子集的關系。
對于上訴幾種學說,目前理論界還沒有定論,實務中法院的法官所作出的判例也各不相同,期望立法者可以出臺相關法律規定,彌補空缺,制定出統一標準,避免出現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 分類:最新消息
- 作者:華訊知識產權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1-05-08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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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中你請求色彩保護了嗎?
所謂色彩保護就是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提出對產品色彩進行保護。
最近筆者在處理一起維權中心的外觀侵權案件,A公司通過檢索發現,在淘寶天貓上有大量的商家,抄襲其公司圖案花紋,制作成餐盤,對外銷售。但是問題來了,該公司在申請外觀設計保護是,對其餐盤的顏色申請了保護,而淘寶天貓上的商家,有些直接套用該公司原有顏色,而有些商家完全改變了顏色,并且又在其中添加了附加的圖案花紋,對于上訴情況是否構成專利侵權呢?目前理論界,有不同的學說:
第一種
強調說。此種觀點認為,申請人請求保護色彩只是重點強調請求保護該種色彩的外觀設計,其可以看作是外觀設計保護范圍中的一個實施例,不能認為申請人只要求保護該種色彩的外觀設計,請求保護色彩不構成對保護范圍的限制。
第二種
區別對待說。此種觀點認為,請求保護色彩對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是否有限定作用,應當結合色彩在整個設計中的地位和功能來判定。如果去除色彩這一要素,外觀設計僅靠形狀或圖案即產生了獨特的視覺效果,則色彩不會對保護范圍產生影響。反之如果去除色彩外觀設計未產生獨特的視覺效果,則色彩是對保護范圍的限定。
第三種
色彩限定說。此種觀點認為,申請人只要請求保護色彩,即意味著對自己的外觀設計作了色彩上的限定,其要求的是具有特定色彩的一種外觀設計,色彩此時就相當于發明和實用新型中權利要求中的一個技術特征,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小于未請求保護色彩的,請求保護色彩構成對保護范圍的限制。
第四種
保護范圍偏移說。此種觀點認為,請求保護色彩對于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而言不是縮小、擴大或維持不變,而是保護范圍重心的遷移。只保護形狀或圖案與請求保護色彩兩種情形下的保護范圍有較大的重合,但兩者之間并非全集與子集的關系。
對于上訴幾種學說,目前理論界還沒有定論,實務中法院的法官所作出的判例也各不相同,期望立法者可以出臺相關法律規定,彌補空缺,制定出統一標準,避免出現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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